扬州奇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决定文书号:苏药监扬处字﹝2022﹞19号违法事实:扬州奇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处罚金额(万元):1.58处罚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日期: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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