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相对人 | 佛山市南庄恒安织造厂有限公司 | 处罚单位 |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金额(元) | 100,000.00 | 没收金额(元) | - |
处罚日期 | 2022-12-14 | 发布日期 | 2022-12-17 |
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8月12日到“佛山市南庄恒安织造厂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常生产,主要衣服、床上用品清洗服务和印染加工,检查发现该单位废水处理设施中的污泥回流管与水泵连接处有废水外流至厂区雨水渠中,外流废水通过雨水渠流入厂区自建排水管,没有经过法定废水排放口,我局已委托广东量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外流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编号:WT-2208106-001),水样检测结果为色度7倍、六价铬0.022mg/L、悬浮物1.70×103mg/L、氨氮19.0mg/L、化学需氧量1.94×10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640mg/L、硫化物2.31mg/L、苯胺类化合物0.11mg/L、总氮54.2mg/L、可吸附有机卤素0.058mg/L、总磷60.1mg/L。 |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
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的罚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以及附件1序号§2.8.1 |
环保处罚相对人 | 佛山市南庄恒安织造厂有限公司 | 处罚单位 |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金额(元) | 100,000.00 | 没收金额(元) | - |
处罚日期 | 2022-12-14 | 发布日期 | 2022-12-17 |
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9月1日到“佛山市南庄恒安织造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常生产,从事衣服、床上用品清洗服务和印染加工,期间佛山市禅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单位排放的废水进行执法监测。根据《佛山市禅城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禅)环监污字(2022)第114A号),该单位五日生化需氧量为22.2mg/L,化学需氧量为82.8mg/L,以上2个监测因子数据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直接排放限值(五日生化需氧量限值为20 mg/L,化学需氧量限值为80 mg/L)。 | ||
违法行为类型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 ||
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的罚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以及附件1序号§2.7.1裁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