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苏0803民初6608号
当事人:原告-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前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12-30
民事裁定书
原告方诉求
原告诉称,1、判令前昇酒店支付货款1634608.66元及违约金(以1634608.66元为基数,按0.1‰/天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由前昇酒店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8日,康乃馨公司与前昇酒店(曾用名上海耀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奉贤宝能希尔顿酒店客房羽绒制品、客房棉织品、客房毛巾类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前昇酒店向康乃馨公司采购客房羽绒制品、客房棉织品、客房毛巾类货物,合同总金额2182825.7元,实际供货金额2180182.9元;合同还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康乃馨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并向前昇公司开具了正规发票,但前昇酒店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截止目前尚欠1743617.8元(含质保金109009.14元),康乃馨公司诉讼金额未包含尚未到期的质保金。
被告方答辩
被告前昇酒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七条约定“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奉贤区。同时,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也符合本案系争买卖合同纠纷标的所涉及的级别管辖。综上,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买卖合同标的物为客房羽绒制品、客房棉织品、客房毛巾类货物,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凡因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第七页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上海市奉贤区。合同各方已就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亦未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原告与被告达成的管辖协议具体明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前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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