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起草的《电子采购交易规范非招标方式》(GB/T 43711-2024)(以下简称《规范》),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实施。
《规范》是我国首个非招标方式且通过信息技术实施的采购交易的国家标准,填补了该领域的标准空白。
近年来,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尚未形成一套关于企业非招标采购这一特定领域的针对性规定,导致企业非招标采购实践中经常存在交易方式不统一、交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规范》在遵守和借鉴《公共采购示范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基础上,总结各类政企事业单位多年非招标采购实践,将非招标采购交易方式划分为询比采购、谈判采购、竞价采购和直接采购四种。
询比采购作为招标方式的“简化版”,很好地兼顾了招标方式的规范性和非招标方式的高效性,适用于标准化程度较高、能够清晰准确完整提出采购需求且可以通过一次性响应和匿名报价竞争择优确定匹配成交供应商的采购项目。
谈判采购适用于不能准确地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要求或者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需要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择优确定匹配需求的响应实施方案及成交供应商,尤其是合作谈判采购响应了当前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主要适用于尚未形成商业化市场且供应商不会主动研发的采购项目。
竞价采购是采购人邀请合格供应商参与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并根据价格要素择优匹配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技术参数明确、完整,规格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以价格竞争为主的采购项目。
直接采购是采购人与单一或特定供应商进行协商并签订合同的非竞争性采购方式,适用于因资源或客观条件限制等因素需要直接从单一或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那常见的招标采购方式有哪些以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
国内招标采购实践主要在《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指导下进行,我们综合这两大法律结合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办法来盘点国内常见的招标采购方式以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2014年《政府采购法》开始施行,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
2014年,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于2014年12月31日推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
竞争性磋商本质上是可以使用综合评估法的竞争性谈判,是为了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最低价博成交)的缺陷的过渡方法。
2021年,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要求,提高采购便利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电子竞价运行管理实际,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8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报价,满足采购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采购形式。 第三条 电子竞价适用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纳入电子竞价品目范围内且采购人无法通过框架协议实现采购的项目。电子竞价品目范围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根据政策法规相关规定和实际需求制定并更新。 |
2022年,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
近日,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于2024年6月1日正式施行。
第二条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 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第三条 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办法》鼓励有研发能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供应商积极参与,以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社会应用技术研发的辐射效应,促进科技创新。这种采购方式有利于推动创新产品从需求、研发到应用推广的一体化管理,更好地支持应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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