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桐市监处罚〔2024〕0192号处罚决定书,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鹅绒春秋被,被处以行政处罚。
经查,辽宁鞍山市鸿科益达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订购丽康鹅绒春秋被(白)、康睿鹅绒春秋被(银灰)两种规格型号产品 。当事人于2023年3月生产并销售,后于2024年10月20日收到报告后召回部分产品并做破碎处理。产品货值总额12440元,违法所得总额980元。
处罚结果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980元;处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罚款15550元,罚没合计16530元上缴国库。此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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