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清百荷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因多项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引发行业关注。
该公司存在两大主要违法事实:一是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此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二是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住所,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扬州清百荷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文书号为苏药监扬处字﹝2025﹞9 号 ,处罚日期为 2025 年 4 月 14 日。
处罚结果包括: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28.8 元;处以罚款 18000 元。此次处罚再次强调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需严格遵守法规,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确保产品质量与经营合规,以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