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提示 新增裁判文书

发布时间:2022-08-19 07:47:05 浏览次数:291

广州市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提示 新增裁判文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粤0106民初37685号

案件金额(元):65609.60

当事人:上诉人/原告-广州市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被告-广州都市桃源桑拿健身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8-17


民事判决书

原告方诉求

原告风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39200元和违约金(从2019年12月25日开始,以139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支付货款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酒店布草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铺巾、浴巾、面巾产品。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原告支付定金款55785.30元,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6月21日分别交付价值157850元和33960元的产品(合计价值191810元)给被告,被告于2018年7月2日支付货款余款136024.7元。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开具两张数额分别为77010元和114800元,合计191810元的发票给被告。双方自此形成供货关系。2019年6月25日,原告交付价值16514.01元的面巾产品给被告,被告于2019年11月14日支付货款16514.01元。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开具数额为16514.01元的发票给被告。2019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价值139200元的浴巾产品,被告收货后一直不予支付货款。因被告己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酒店布草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应每日向原告支付货款金额5‰的违约金,因该约定己超过2019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因此原告自愿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方答辩

被告都市桃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为65600元。原告诉请利息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不应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风源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产品销售成交单(成交日期2019年11月25日,编号201911070),拟证实其主张的货款对应交货情况。该成交单载明:购货单位都市桃源地中海水疗,浴巾3000条,金额合计139200元,送货人处有“岑某枝”签名字样,收货人处有“*伟”手写字样。经质证,都市桃源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签字人员与公司无关,确认仅收到6万多元的货物。(二)《酒店布草购销合同》(合同编号FYH201805005),载明:供方风源酒店(甲方),需方都市桃源地中海水疗(乙方),甲方向乙方供应布草产品;铺巾300条(金额19440元),浴巾4000条(金额164000元),面巾300条(金额2511元),合计185951元;甲方送货到乙方酒店所在地,乙方于收到货物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乙方收货后未能按期付款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金额5‰(按每天计算)的违约金。该合同落款甲方处加盖风源公司合同专用章,落款时间为2018年6月16日,乙方处有手写签名字样,未见公章。经质证,都市桃源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表示签字人员并非其员工,并认为该合同与本案诉请的交易无关。(三)产品销售成交单(3张)、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3张)、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拟证实双方过往交易情况。其中,产品销售成交单(成交日期2018年6月11日,编号201806031)载明:购货单位都市桃源地中海水疗,浴巾3850条,金额合计157850元,送货人处有“张某锦”签名字样,收货人处有“都市桃园曾*强”手写字样。产品销售成交单(成交日期2018年6月21日,编号201806065)载明:购货单位都市桃源地中海水疗,铺巾300条、浴巾150条、面巾1000条,金额合计33960元,送货人处有“岑认枝”签名字样,收货人处有一无法辨别的签名字样。产品销售成交单(成交日期2019年6月25日,编号201906077)载明:购货单位都市桃源地中海水疗,面巾1973条,金额合计16514.01元,送货人处有“李某想”签名字样,收货人处有“曾**”手写字样。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显示:2018年5月21日,都市桃源公司向风源公司转账55785.3元,摘要为“付毛巾、浴巾定金款”;2018年7月2日,都市桃源公司向风源公司转账136024.7元,摘要为“货款”;2019年11月14日,都市桃源公司向风源公司转账16514.01元。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风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都市桃源公司分别开具金额为77010元、114800元的发票;于2019年11月8日向都市桃源公司分别开具金额为16514.01元的发票。经质证,都市桃源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认为上述交易已完成,与本案无关。(四)风源公司员工岑某枝、张某锦的证人证言及送货地点照片,拟证实其送货情况。其中,岑某枝、张某锦表示曾于2019年11月25日前往都市桃源公司天河路518号仓库送货,共计3000条浴巾,由对方清点数量后填写成交单。经质证,都市桃源公司认为证人均系

风源公司员工,与风源公司有利害关系,而送货照片不能证明双方具体供货金额。庭审后,都市桃源公司书面回复称:2019年11月25日风源公司共计送货1414条,单价为46.4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风源公司与都市桃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关于2019年11月25日的货款问题。风源公司主张在该日向都市桃源公司供应浴巾,风源公司应当就此进行举证,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风源公司主张产品销售成交单作为送货依据,但产品销售成交单均未有都市桃源公司盖章确认,则风源公司应当举证证明签收人有权代表都市桃源公司签收货物,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风源公司虽然就此提交了产品销售成交单,但都市桃源公司对此不予确认,风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签名人的具体身份及其有权代表签收货物,故本院依照都市桃源公司自行确认送货情况认定都市桃源公司尚欠货款金额为65609.6元(1414条×46.4元)。现风源公司主张都市桃源公司支付货款65609.6元,合法有据,风源公司主张超出部分的货款,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对于违约金,风源公司依据《酒店布草购销合同》主张违约金,但案涉货款并未该合同项下货款,风源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在案涉交易中,双方已就按照前述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履行达成合议,现风源公司据前述合同约定的标准主张违约金,理据不足,但鉴于都市桃源公司欠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违约金本院酌情调整为以6560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风源公司诉请超出上述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都市桃源桑拿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609.6元;二、被告广州都市桃源桑拿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560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6元,由原告广州市风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030元,由被告广州都市桃源桑拿健身有限公司负担15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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