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帕德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提示 新增裁判文书

发布时间:2022-09-19 07:39:40 浏览次数:353

肇庆市帕德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提示 新增裁判文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粤1881民初1304号

案件金额(元):36717.00

当事人:上诉人/原告-肇庆市帕德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9-18

原告方诉求

原告肇庆市帕德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6,717元;并按银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即年息7.4%)支付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违约金9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因增补饼房用具而向原告购买酒店用品,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完成货物交付,双方于2021年3月1日补签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奥园英德希尔顿逸林酒店增补饼房用具项目采购工程》,经结算原告交付货物总金额为36,717元。原告己在2021年9月开具发票给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依约定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应即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一直拖欠至今未付。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是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鉴于两名被告的违约行为,为保障原告利益,请求法院判令两名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6,717元及相关利息。

被告方答辩

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未应诉及答辩。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应诉及答辩。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10月30日,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向原告采购“不锈钢光吸”等一批货物,原告向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交付了价值10,858元的货物。双方工作人员在“合计:16,698.00”的《送货清单DeliveryNote》上签名确认。2020年12月25日,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向原告采购“不粘烤盘”等货物,原告向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分别交付了价值14,305元及11,554元的两个批次的货物。双方工作人员分别在“合计:25,095.00”及“合计:15,635.00”的《送货单DeliveryNote》上签名确认。就上述三批货物,原告与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于2021年3月1日补充签订了《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奥园英德希尔顿逸林酒店增补饼房用具项目采购工程》。该合同中约定:“甲方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乙方肇庆市帕德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现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愿意按以下条款的约定向乙方购买HOE增补采购饼房用具,乙方愿意按以下条款的约定出售饼房用具给甲方达成一致意见,现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产品清单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详见《奥园英德希尔顿逸林酒店增补采购清单价格表》(附件1);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肆万零柒佰玖拾捌元整(¥40,798.00),其中不含税价款为人民币叁万陆仟壹佰零肆元肆角贰分(¥36,104.42),其中税点价款为人民币肆仟陆佰玖拾叁元伍角捌分(¥4693.58)。2、本合同价格清单单价己含了产品的成本费、制作加工费、包装费、运保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含相关的所有辅料)、检验检测费、损耗、措施项目费、施工后的场地清理及外运(自行外运处理)、管理费、利润、税费等一切与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合同期限内,单价不作调整;3、本合同按订单供货,订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具体数量和要求到货时间以甲方每次发出的订购单为准,合同总价款以产品单价乘以甲方实际收到的供货量为准……第五条供货期限1、供货期限:从接到甲方订单后45个日历天内生产完成并将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配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订单上有要求到货时间的按订单上的到货时间供货。2、安装期限:产品到场后3个日历天内完成安装……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1、乙方将产品送至指定的地点后,应及时向甲方申请验收,甲方根据需要可单独或会同与该产品使用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检验,并出具初步检验结果。如该产品在使用前需向当地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则须由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质检报告。2、对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甲方予以接收,视为产品己交付;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产品,甲方可选择拒绝接拒收或者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予以更换;同时乙方还应另向甲方支付该批(次)货物总金额(不合格产品所在的单个订单总额)10%的违约金。若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材质不符的情况,乙方除需按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向甲方支付材质不符的差价。如乙方不予更换或不及时更换或更换仍不合格,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第九条付款方式…4、结算款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甲方在审定结算后30日内支付支付比例:100%支付金额(元):40,789.00……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单方终止合同或因其原因造成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2、如乙方逾期交货或迟延通过验收,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产品总价款5‰作为违约金;逾期三日以上(含三日),或者因环保、消防问题造成产品无法正常生产的情况且己严重影响工期,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作为违约金,且仍须承担由此而导致甲方工期延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如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支付违约金。4、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或未能按甲方指示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产品相关资料等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及时付款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附:1、《奥园英德希尔顿逸林酒店购清单价格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开出了发票号码为00492238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载明的购买方为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发票税价合计金额为36,717元。此后,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另查明,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是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庭审中,原告主张上述《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奥园英德希尔顿逸林酒店增补饼房用具项目采购工程》中的货物即是上述三批货物,该合同是补充签订的,其在2021年9月3日开出增值税发票后已经于2021年9月6日向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交付了该发票。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采购货物,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总价值36,717元的货物,双方就原告此前所交付的货物于2021年3月1日共同签订了《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奥园英德希尔顿逸林酒店增补饼房用具项目采购工程》。该《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奥园英德希尔顿逸林酒店增补饼房用具项目采购工程》与“合计:16,698.00”的《送货清单DeliveryNote》、“合计:25,095.00”及“合计:15,635.00”的《送货单DeliveryNote》共同组成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价值36,717元的货物,虽然另有价值4081货物未交付,但该《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奥园英德希尔顿逸林酒店增补饼房用具项目采购工程》是双方在原告已经交付货物后另行补充签订的,且双方也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款以产品单价乘以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实际收到的供货量为准,故原告已经向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原告已经于2021年9月3日开出发票税价合计金额为36,717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已经按约定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36,717元,但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已经违约,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36,717元,原告亦有权要求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以2021年10月9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率,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是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的法人机构,依法应当一并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因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6,717元;并按银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即年息7.4%)支付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部分,即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6,71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以2021年10月9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率,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作为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法人承担。因此,原告可依法要求以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支付上述债务的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欠原告肇庆市帕德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货款36,717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以2021年10月9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率,自2021年10月9日起计算至两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限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上述款项给原告肇庆市帕德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二、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所管理的财产范围内不足以偿还上述债务的,超出的部分债务由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予以付清;三、驳回原告肇庆市帕德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28元,由被告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希尔顿逸林酒店分公司、英德奥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肇庆市帕德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70.2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370.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评论 0

温馨提示 ×
商品已成功加入购物车!
购物车共 0 件商品
去购物车结算
微信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链接 ×
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