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雅高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新增裁判文书

发布时间:2022-07-17 18:02:14 浏览次数:564

赣州雅高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新增裁判文书

案由:买卖合同

纠纷案号:(2022)苏1002民初1848号

案件金额(元):392550.00

当事人:上诉人/原告-广陵区天佳旅游用品厂

被上诉人/被告-汪照程,赣州雅高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7-15

民事判决书

原告方诉求

原告天佳旅游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雅高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925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9255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要求被告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从2015年以来,被告雅高公司向原告购买拖鞋等旅游用品。2018年10月,经双方结算,被告雅高公司欠原告货款442550元,并出具欠条1张。2021年9月25日,被告雅高公司和原告核对,被告雅高公司仍欠原告货款392550元,被告汪**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给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方答辩

被告雅高公司未答辩。被告汪**未答辩。

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8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雅高公司出具《扬州天佳旅游用品厂拖鞋订单详情》1份,载明雅高公司欠原告拖鞋货款442550元。被告雅高公司在该份清单尾部盖章确认,并有“汪京礼”字样的签名。同日,被告雅高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今欠张成峰拖鞋货款442550元。《欠条》尾部加盖雅高公司公章,并有“汪京礼”字样的签名,另备注身份证号。2、2021年9月25日,被告汪**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今欠到张成峰拖鞋货款叁拾玖万贰仟伍佰伍拾元整”。在该《欠条》尾部“连带责任担保人”一栏有“汪**”字样的签名,并备注“汪京礼(曾用名)”。3、诉讼过程中,张成峰撤回要求被告雅高公司、汪**给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求,本院予以准许。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雅高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雅高公司应当按约给付所欠货款392550元。原告起诉主张后,被告雅高公司未即时付清所欠货款,依法应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案涉到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雅高公司、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赣州雅高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陵区天佳旅游用品厂支付货款3925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9255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汪**对本判决主文第一条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8元,减半收取3594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88元。

裁判日期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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