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原告方诉求
深圳市盛达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3555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55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1%/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19日为8275.4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
本案相关情况2021年1月起被告以圣格酒吧的名义向原告采购果盘、垃圾袋、抽纸、酒杯等酒店用品。双方于2021年1月22日微信对账,货款为53555.5元。被告微信支付10000元,并于2021年6月9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尚欠原告货款43555元,其本人承诺将分2期支付:第一期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第二期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23555元。本人若未能按时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有权要求本人立即支付未付清的所有款项,且每逾期一天,本人愿意按照未付款项日1%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个人承诺向原告支付货款43555元,且被告在签收上述案件材料后并未提出异议,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案涉交易即系原告与“圣格酒吧”之间的交易,被告以个人名义出具还款承诺书的行为应视为对圣格酒吧案涉债务的加入。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低。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435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555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自2021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盛达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5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555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自2021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盛达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元,由被告林**负担520元,由原告深圳市盛达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520元。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52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