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成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提示 新增裁判文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粤0607民初5850号
案件金额(元):11775.00
当事人:上诉人/原告-深圳成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10-27
民事判决书
原告方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本金11775元及滞纳金5298元(自2022年2月25日计算至2022年7月25日,共计150天);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2年1月向原告订购一批酒店布草,金额为16775元。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但被告仅支付了定金5000元,余款11775元至今仍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于2022年6月23日向被告发送书面的催款函,但被告仍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付款。故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方答辩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请的货款本金没有异议,但不同意支付滞纳金及诉讼费。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3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销售酒店布草一批,金额为16775元,交货期为2022年1月25日,付款方式为30%定金(5000元),70%货到付款(11775元)。若被告延期付款,应向原告赔偿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延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日0.3%计算。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2年1月14日支付了定金5000元。2022年2月25日,被告员工成梓民确认收取案涉货物。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本金11775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鉴于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本院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原告主张按照逾期150天计算,属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成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1775元及违约金(以117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150天);二、驳回原告深圳成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元,由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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